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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抚养权却不抚养子女,怎么办?

[ 信息发布:宝鸡市委政法委 | 时间:2023-05-23 | 浏览:次 ]

  父母离婚,家庭分裂,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孩子。现实生活中存在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争夺不下的情形,甚至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保障儿童权益?
  小丽(化名)的父母于2020年6月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年仅两岁的小丽由父亲王先生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不到半年时,王先生将小丽送到前妻张女士那里,从此便失去联系。
  王先生自那之后从未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其间,小丽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生活,张女士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为了维护孩子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
  法院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孩子的父亲。但遗憾的是,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最终,法院依法变更孩子小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母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