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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法院:汇司法之力 护嘉陵江源

[ 信息发布:宝鸡市委政法委 | 时间:2023-09-18 | 浏览:次 ]

  9月13日,来自陕西、甘肃、四川、重庆等4个省市的11家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部门代表、专家学者齐聚宝鸡,共同商议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商中,一份由嘉陵江源头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院牵头制定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得到了与会各方的高度认可并一致通过,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再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嘉陵江发源于宝鸡市凤县代王山,因流经凤县东北方的嘉陵谷而得名,生态屏障意义重大。近年来,宝鸡市法院牢固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持续强化司法协作,为嘉陵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我们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以建立有利于系统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为基础,以强化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司法执法协作为抓手,以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生态司法惠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不断筑牢绿水青山司法屏障。”在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议现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尤青说。

  守护源头,宝鸡市中院首先从配强审判力量开始抓起。今年2月15日,凤县法院在龙口法庭挂牌设立了环境资源保护法庭。

  8月14日,凤县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公开审理了王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了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整个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公开审理、宣判,彰显了凤县法院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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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宝鸡中院积极参与跨区域司法协作,与陕西汉中、四川广元、甘肃陇南等法院签订了《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陕、甘、川、渝等11家中院签订了《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与此同时,宝鸡中院注重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的联动互动,推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审判+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的司法保护合力。今年5月,宝鸡中院组织凤县法院、渭滨区法院及市林业部门共同设立嘉陵江源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探索建立“司法实践+行政执法”衔接协作机制。两级法院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宝鸡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突出生态修复,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时,将补植复绿和恢复生态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宝鸡中院一审的“7·12”柴油罐车侧翻嘉陵江河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除判处583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费外,还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个月内将涉案被污染的土壤修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宝鸡法院运用“惩治犯罪+生态修复+普法教育”的办理机制,充分体现了惩治与教育并重的初衷,实现了精准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同向发力。

  来源:宝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