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矛盾别冲动 损毁财物必担责 |
[ 信息发布:宝鸡市委政法委 | 时间:2024-08-05 | 浏览:次 ] |
一男子在为他人当司机期间,与车主儿子产生了矛盾。之后,他在路上看见该车主驾驶的车辆时,为了泄愤,便损坏了车辆发动机。该男子没想到,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月20日晚,被告人严某驾车途经陇县县城某路段时,看见被害人陈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路边,因严某曾是陈某的半挂车司机,并与陈某的儿子有矛盾,严某为了泄愤,便用矿泉水瓶在路边装满沙子倒入陈某的半挂车发动机内,致使发动机损坏。经鉴定,该半挂牵引车发动机损毁,价值为3.4091万元。陇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严某提起公诉。鉴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严某对陈某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最终陇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严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1年。 法条链接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遇事应该冷静思考、理性处理,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本案中,严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付出的代价是不仅要赔偿他人3万余元的损失,而且自身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刑事处罚。对此,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守法要从守住自己的情绪开始,遇事要理智,切莫因一时冲动酿成大祸,得不偿失。 来源:宝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