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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借”为名行骗被起诉 检察官提醒:该行为已超出民间借贷范畴,构成诈骗罪

[ 信息发布:宝鸡市委政法委 | 时间:2024-05-08 | 浏览:次 ]

  “借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吗?王某在早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并进行挥霍,这样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了诈骗罪。

  案情回顾

  王某在工程承包中欠下张某3.5万元劳务费,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去年,王某又谎称自己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对公账户需要留存资金等事实向张某借款,并承诺钱款到账后,不但会归还欠款,还以支付利息、赠送手机、入股分红等为幌子,骗取其钱财共计31.1万余元。最终,王某被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贺佩琼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以为随便编造虚假承诺,骗取他人钱财不用承担法律后果。任何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白杨

  来源: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