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惩处盗窃“雨水篦子”行为 切实保护人民“脚下安全”

[ 信息发布:宝鸡市委政法委 | 时间:2024-05-08 | 浏览:次 ]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在本市金台区蟠龙新区西坪大道、龙源大道、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蟠龙校区门口龙腾路路边盗窃铸铁雨水井篦34块销赃,杨某某获利2149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铸铁雨水井篦系犯罪所得却多次收购。经鉴定,被盗34块铸铁雨水井篦的价格7140元。

  裁判结果:

  盗窃、破坏井窨井盖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金台区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在道路上使用的井窨井盖,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者寄语:

  道路上的雨水篦子作用可不小,它既保障快速排除积水,又保障行人的安全,但有人却打起了歪主意。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行为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等罪名。本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人员往来相对较多,通行车辆速度较快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程度相对较大,井盖、雨水篦子虽小,却切实涉及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将井盖、雨水篦子盗走获利虽小,若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行人坠入下水道等严重安全事件,犯罪分子更将会面临法律严惩。

   来源:金台区法院